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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rlie Chandra 庭审资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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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文件

庭审、视频与诉讼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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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材料中记载的六个要点。

以下内容不预设标签或结论。读者可对照判决书及所链接文件自行核验。

01 · 涉案文件

指控所涉及的是附件 13。

刑事指控集中于 BPN 继承转名申请表“附件 13”,并非 SHM No. 5/Lemo 产权证原件本身。

02 · 判决记载的签署人

不同文件由不同人员签署。

地方法院判决记载,Charlie 签署的是继承转名授权书及 SK 59 声明;附件 13 则由公证人/PPAT Sukamto 签署。

03 · 一审

地方法院判处四年监禁。

丹格朗地方法院第 856/Pid.B/2025/PN Tng 号判决认定共同实施伪造文件,并判处四年监禁。

04 · 上诉

刑期由四年减为一年。

万丹高等法院第 160/PID/2025/PT BTN 号判决将四年监禁改为一年。

05 · 最高法院

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审后的撤销请求。

最高法院第 13 K/PID/2026 号判决驳回 kasasi 请求,因此高等法院判处的一年刑期维持。

06 · 表格对比

判决对两份附件 13 表格进行了比较。

地方法院判决记载,标记为 T.20 的 BPN 正式表格没有争议文字,而由 Sukamto 填写、标记为 T.32 的版本包含该文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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